新京报讯 据最高法院法官微信消息,2025年将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通过30周年。为延续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世界妇女峰会主旨演讲要求,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深入实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引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精选并公开了近三年来适用的8起家庭暴力典型案件。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家庭暴力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和处置措施等方面的思考。该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强调家庭暴力不是家庭冲突,强调的是心理暴力。olence 也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无论家庭内部还是外部,暴力都是非法的。添加“家庭”一词的事实并不排除其受到法律限制。二是要正确认识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综合判断、查明证据,注重让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在任某强奸和儿童性虐待案中,围绕受害人的陈述建立了一系列证据,排除了指控、诱导、诬告和捏造,同时查明了未成年人陈述中如果没有个人经历就无法证实的细节。在张某强奸案中,允许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并提供跨学科知识,帮助法庭准确理解被告和受害人的心理和行为。在徐萌萌故意杀人案中,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困境的人性思考和专业判断,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这个案子更重要?”棘手的问题“之前没有报道过吗?”已被审查。三是注重对家庭中未成年人等受暴力影响的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李某诉庞某抚养权纠纷案中,再次重申暴力管教必须认定为家庭暴力;当局司法机关认为,家庭暴力很容易造成未成年子女对家庭暴力产生错误认识,造成心理创伤和心理模仿。他们支持改变监护权,阻止暴力的代际传递;徐某诉郑某离婚案eng肯定了家庭生活的价值,补偿了因长期家庭义务而遭受虐待的女性受害者的职业发展机会,并为免受暴力家庭侵害的妇女提供了双重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在世界妇女峰会上强调,要健全完善反暴力机制,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这一系列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发布,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决心,以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鲜明立场。人民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惩治施暴者、修复社会关系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责任。下一阶段,人民法院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依法适用国内法办案时兼顾自然法则和人性,努力确保人民群众在一切法庭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录 案件一:某某虐待案——不断采取侮辱、贬低等手段对家属进行精神折磨和折磨。情节严重的,应当以虐待罪处罚。案例二:张强奸案:如果受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反抗,则必须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情节,准确判断是否违背受害人的意愿。根据需要审理案件专家意见案例3: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必须考虑家庭暴力的特点,既要准确定性施暴者的行为,又要了解受害人迟迟不起诉的合理性。案例4:冷某某儿童强奸、性虐待案——米诺的陈述如果受害人包含没有个人经验就无法得知的细节,并且排除了证词、诱导、诬告或捏造的可能性,则应普遍接受。案例5:卢先生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案——支持社会集体治理家庭暴力的闭环单环节干预机制案例6:李诉庞监护权纠纷案——直系亲属暴力管教应认定为家庭暴力案例7:徐先生诉郑离婚案——判决维持家庭赔偿和离婚损害赔偿,保护全职受虐女性家庭成员财产权案件8:季先生诉讼抚养权纠纷案件:施虐方一般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案例一:穆先生虐待案——继续以侮辱、贬低等方式对家庭进行精神摧残和折磨。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使用。 【案件基本事实】2018年8月,莫先生与陈女士(化名,女)开始恋爱关系。 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两人同居于北京某学生公寓,即牟某家、陈某家。 2019年1月至2月,莫某和陈某前往广东省、山东省看望父母。自2019年1月起,莫某开始抱怨陈某过去的性经历。他多次向陈先生询问性经历的细节,与陈先生争吵,频繁、长时间地侮辱他,并使用极端语言,包括要求他通过堕胎等方法恢复心理平衡。同年6月13日,陈某与莫某争吵后割腕,后割伤自己。同年8月30日,陈某与莫某争吵后吞服药物。医院采取洗胃等治疗措施后,下达病危通知书。在 n2019年10月9日不久,陈先生在莫先生家再次发生争执,被莫先生辱骂。当日15时17分左右,陈先生独自外出,随后入住酒店。下午5时40分左右,他在网上购买毒品后服药自杀。他被发现并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2020年4月11日,陈某经抢救无效去世。 【宣判结果】法院有效判决认定,穆先生严重虐待女友,造成被害人死亡。他们的行为构成虐待罪。莫某、陈某的同居等行为构成了两人作为实体家庭关系共同生活的基本事实。出于虐待目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被视为家庭关系。穆先生符合滥用职权指控的条件。对犯罪主体的要求。从辱骂的内容、频率、持续时间、持续时间和影响来看,莫先生对陈先生的虐待罪已构成虐待行为,且情节严重。陈的精神状况持续恶化,并继续做出极端行为,最终导致自杀。莫先生频繁、长期、持续的虐待行为是造成陈女士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和增加的决定性因素。因此,陈先生自杀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态度,依法作出判决。总之,穆先生因残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 【典型含义】一、与行为人同居,有相对稳定的同居状况,已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的,认定为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家庭成员”。《刑法》第 260 条。在婚前同居的男女关系中,如果存在同居的基本事实,一方会虐待另一方。与社会内部、同事和邻居之间发生的虐待、殴打和骚扰不同,受害者可以避免这些行为,并向司法和警察机构寻求帮助。受害者往往以“家庭丑闻不能公开”为由保持沉默,导致身心进一步受到伤害,有的甚至自杀,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本案中,莫某与陈某已构成上述法律规定的“同居家庭”关系。就虐待指控而言,两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必须被认定为家庭关系,而穆先生符合虐待指控的刑事要求。 2.继续以侮辱方式对家人进行精神摧残和折磨的;贬低等行为将受到处罚。这属于该法第 260 条第 1 款定义的“滥用”范围。莫与陈同居期间,情感上的依赖不断加深,莫不断沉迷于陈过去的性经历,并对此感到不满,因为他认为陈欠他的。 2019年1月至9月,莫某长期、频繁、持续地批评、谩骂、侮辱陈某。语言恶劣,内容粗俗。由于日积月累的心理暴力,陈先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遭受极度的精神摧残和折磨,割腕、自残,最后吸毒自杀。穆先生的虐待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情节严重。 3. 如果心理虐待行为导致了虐待行为,则必须确定虐待行为与有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害者难以忍受,并有很高的自残或自杀风险;陈与莫产生恋爱关系后,对莫的情感依赖不断加深。莫某长期对其进行羞辱、虐待、精神折磨、压迫、不尊重,导致案发时陈某精神状态极其脆弱。莫某有责任造成陈某极度脆弱的精神状态,并且作为与陈某关系密切、有一定赡养义务的同居人,他割腕、自残、吸毒。服药过量后进行洗胃治疗时,明确认识到陈先生有生命危险,并发出危险警告。他应该及时关注陈某的精神状态,及时排除之前的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陈某再次经历极端情况。然而孟先生却完全忽视了危险的情况他创造并继续批评和侮辱陈先生。最终,陈先生实在无法忍受,吸毒自杀。因此,莫先生的虐待行为与陈先生的自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例二:张先生强奸案——如果受害人在性交过程中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反抗,需要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情况,必要时征求专家意见,以准确判断性交行为是否违背受害人的意愿。 【案件基本事实】2022年7月,吴晓猛(化名,女,时年17岁)与母亲、继父、张先生等人生活在一起,到达某城市,吴晓某得知其母亲的情况,并亲眼目睹张某对其母亲实施家庭暴力。 2022年10月5日晚,吴晓某母亲与张某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再也不敢回来。这期间,张先生告诉吴曦先生敖猛称,他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晚上10点左右,两人发生了性关系,期间张某用手机录制了视频。吴小萌随后给母亲发微信求助,母亲报了警。张某逃跑失败,在出租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院请未成年心理学专家对视频中受害人的行为出具分析报告,关于性行为是否违背她的意愿。法院批准了请求,并通知有经验的人员出庭接受质证。 【宣判结果】法院有效裁定认为,吴小萌明知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的张某多次对吴小萌母亲实施家庭暴力。基于她对张先生的恐惧,她在性侵过程中缺乏反抗是合理的,符合心理和生理。家庭暴力情况下受害者的特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具的分析报告以及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专业性强、清晰、逻辑性强,与案件其他证据不矛盾,可以作为证据。总之,张先生利用精神控制等手段,挫败了吴晓的反抗。与吴晓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典型含义】1、在考虑和判定家庭成员之间的代际性行为是否违背受害人意愿时,需要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影响。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控制。施暴者通常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可以出于恐惧迫使对方屈服,而不用诉诸暴力行为来达到控制的目的。本案中,受害人吴晓明知其张某的母亲多年来遭受继父张某的家庭暴力,因害怕再次遭受家庭暴力而离家出走,而张某已被判故意杀人罪。我处于一种脆弱的依赖和恐惧控制的双重关系中。他们的心理和行为模式一定是受到了家庭暴力环境的影响。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他们的抵抗行为是很简单的,而且在发生事件的过程中,他们的行为方式与其他人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 2. 如果涉及特殊的相关问题,则可以在与跨学科相关的法庭进行比较之前,允许将特殊的人物进行比较。要了解有关详细信息的精确性,需要了解有关移动电话关系视频内容的特殊描述的人物角色做一些关于性方面的特殊视角的事件。他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创伤治疗专家,也是性攻击受害者的治疗专家。在法庭上发出的通知和回应者的反问,如下:(1)根据与事件有关的手机视频的情况,受害人的行为是按照被告的指示进行的。 (2)人类大脑皮层的结构决定了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的反应是正常人的正常生理反应。上述意见将有效帮助法院了解行为的表象,准确判断行为的性质。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和联合国性别平等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全国大会要求“实施机制,确保证据、调查和其他法律和准司法程序的规则是公平的,并且不受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或偏见的影响。” “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项目需要让其他专业人员参与,特别是卫生保健提供者、医疗保健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因为他们可以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案的判决满足上述要求,考虑到家庭暴力因素对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的影响,引入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提供多学科支持,并利用专业经验综合考虑当前家庭暴力状况。案例三:徐某某故意杀人案——要准确定性施暴者的行为,理解迟缓处理受害人的合理性,需要结合案情家庭暴力特征 【案件基本事实】许某某与刘某(化名,女)是同居男友,2023年5月9日中午,两人在刘某经营的卫生院内因浪漫口角发生争执。其间,他威胁要杀死刘某,并用削皮刀刺伤其左侧胸部,致刘某受轻伤。然后他试图刺伤自己。在场的刘某的妹妹刘某见状,立即抱住了徐某,并从徐某手中夺走了削皮刀。刘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随后两人分开。同年8月,徐某再次来到刘某开办的卫生院,如果在店里看到该男子,他就威胁要过日子。刘先生害怕了,向警方举报了徐先生之前被刺伤的事。事发后,徐先生支付了刘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并取得了刘某的理解。 [句子【结果】法院有效判决认为,徐萌萌故意非法夺取他人生命,其行为等同于故意杀人罪。徐萌萌是一名犯罪未遂者,已经犯罪,但因非本人意愿原因未遂。徐某某在案发后如当庭认罪、接受处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刑。总之,徐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典型意义】 1、准确判断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犯罪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杀人意图,以及家庭暴力的特点和类型。在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判断施暴者是否具有主观杀人故意,不仅要考虑施暴者的工具、手段、身体部位等,还要结合施暴者的犯罪动机、行为人的身体部位等因素来判断施暴者是否具有杀人故意。家庭暴力的特征和法律。根据施暴者与受害人的关系、日常行为模式等综合判断。在典型的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施暴的动机和目的不是为了毁灭受害人,而是为了控制受害人。然而,如果施暴者认为他们将不再完全控制受害者,他们可能会选择杀死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徐先生给刘先生发送了几条危及生命的短信。案发时,他认为自己将彻底失去对刘A的控制,并有杀死刘A的动机,为了达到永久控制刘A的目的,他刺伤了刘A的要害。这与家庭暴力的控制特征是一致的。而且,徐萌萌作案后当众自杀,也体现了他想与刘萌萌同归于尽的愿望,表明他是自杀的这进一步证明该犯罪行为是具有造成伤害的意图。 2.如果暴力受害人迟迟不指控施暴者,则受害人陈述的可靠性不受影响。如果施暴者犯罪后认罪并道歉,受害人相信施暴者会改变,往往会出于考虑自己的感受而选择原谅。本案中,徐先生当众自杀,承认错误并道歉,因此刘佳先生当时就忍住了,没有报案。然而,这个举动并没有让徐萌萌停止施暴。随后他又骚扰刘萌萌并威胁他,刘佳决定向警方报案。刘某拖延投诉的行为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行为模式一致。法院在拖延起诉后接受了刘A先生的抗辩,并延迟提出起诉书ent并不影响其对声明的可靠性的判断。 3. 在国际条约标准方面,《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要求“证据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必须不加歧视。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未能及时向当局举报暴力行为的情况很常见。受害者拖延举报有正当理由,检察官应准备好反驳这一点或传唤专家证人来解释这种行为。”本案的做法符合上述国际条约的要求。案例四:冷默儿童强奸、性虐待案:如果未成年受害人的陈述中含有个人经历所无法得知的细节,并且排除了证言、诱导、诬告或捏造的可能性,【基本事实】【案件详情】 总体而言,冷默是王晓某(化名,女,2012年出生)(2013年出生)的母亲。 2024年5月,王小猛告诉姑姑,任某对他进行了性侵、强奸,王小猛的叔叔、姑姑向他报案。 2024年5月19日,王小萌两次接受调查机关讯问,并就性侵案的具体情况和细节进行了陈述。 2024年7月2日,王小木先生的母亲王小木先生与王小木先生谈话后,王小木先生第三次接受调查机构询问,并否认任先生对他进行性侵犯,并称自己之前撒过谎,因为他想让任先生远离他的母亲。任先生指控王潇性侵、强奸。我一直否认这一点。包括叔叔、婶婶和妻子王小猛的祖母在内的目击者作证说,王小猛曾称任某对他进行了性侵犯和强奸。任和王小萌的暴徒电话和聊天记录中包含明显异常内容和私人照片。经调查发现,王小萌之所以第三次撤销前两次声明,是因为王小萌为了继续维持和重组家庭,对王小萌进行了不当干涉。 【结果】法院有效裁定认为,王小萌在第一次、第二次陈述中对任某被强奸及猥亵行为的描述与其年龄、智力相符,详细描述了非亲身经历无法获知的事件经过和细节,可以排除取证或教唆的可能性。经调查发现,王小萌之所以第三次发表前两次言论,是因为王小萌为了维护和重组家庭,对王小萌进行了不当干涉。因此,王小萌的前两句话是正确的。接受了,但第三个没有。任某明知王小萌是未满14周岁的女童,多次对她实施强奸、性虐待,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性虐待儿童罪。如果一个人犯有一项以上的罪行,他或她将因两项罪行而受到惩罚。任某与王晓某及其母亲一起生活多年。他与王小萌是同居关系,实际上有责任照顾他。他必须被视为具有特殊责任的人。他多次强奸王小萌,但这是一起严重的奸淫女童事件,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多次性侵王小萌的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总之,任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他因性侵儿童罪被判处六年徒刑,并决定服刑15年。二审法院宣判后,为受害人的监护人提供在家上学的指导,以防止监护疏忽再次发生。 【典型含义】 1、未成年受害人的陈述,如果包含非亲身经历无法得知的细节,且排除了证言、煽动、诬告、捏造的可能性,应当得到普遍接受。首先,应优先核实受害人的陈述是否是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作出的。本案中,王小萌的前两次陈述是关于犯罪时间和地点的;她清晰稳定地描述了过程和细节,并使用了许多符合她年龄和认知特征的独特词语。内容具有“不亲身经历才明白”的特点,杜绝了指责、激励、诬告、捏造的可能性,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其次,当受害人的陈述被重复时,要重点关注原因。为什么声明发生了变化。在这起案件中,王小武的母亲出于个人原因介入,比如维持与任某的关系,调查结果导致王小武的声明被撤销。经核实,任某、王某及被害人叔叔一家之间不存在矛盾,可以排除王小萌先生的叔叔、婶婶怂恿王小萌下台的可能性。 2、应当注意考虑被害人的陈述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任先生与王晓某的谈话记录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父女关系,其中有王晓某叔叔、阿姨的私人照片和证词,这些都可以与王晓某所言的强奸、非礼计划相互印证。他是根据受害人声明来确定的,但是这并不能确定形式。 INS因此,根据受害人陈述中的关键证据,对卷宗中的证据进行了系统审查。三、从国际标准来看,本判决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3号一般性建议。审查过程是在中心对受害人的一般因素和共同因素进行充分讨论的过程。人民法庭将重点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综合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特征以及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判断该陈述是否客观、真实,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案例5:卢先生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例——单环节闭环干预机制保障预防家庭暴力社会共治【案件基本事实】卢先生(女)和邓先生(男)是一对已婚夫妇。两人于2008年结婚,婚后生下儿子邓潇。两人经常因为家里的小事发生冲突,关系紧张。 2024年10月,两党发生争执后,邓小平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威胁要伤害自己。卢先生试图阻止邓先生受伤。然而,他还是被推倒在地,受伤了。卢女士向警方求助,当地派出所协助她向法院在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上传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通过“数字重庆”平台审核,认定卢先生遭受家庭暴力,并在20分钟内对邓先生下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g 禁止对卢先生实施家庭暴力,并在网上告知双方。 【判决结果和概念】法院有效判决认为,邓小平先生虽然没有直接对卢先生进行殴打、残害等身体攻击,但其持刀自残的行为使卢先生感到紧张、恐惧,已构成家庭暴力形式的心理暴力。法院依法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移交给邓小平,告知邓小平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和行为后果,并向派出所和邓小平所在社区发出执法协助通知书,要求他们特别关注邓小平的行为。在联合工作机制下,公安部门对邓小平进行定期监控。社区制定法律备忘录,讨论警告邓小平,敦促邓小平遵守与保护令。妇联对卢女士和邓女士进行了进一步的心理检查和辅导。由于事件涉及未成年人,法院向当地学校董事会发出了协助函,通知邓潇所在学校重点关注邓潇的心理健康和学业进展。随后,法院会同公安、妇联、基层组织、教育部门等,按照惯常的风险评估机制,对该事件进行了彻底调查并作出判决。经过调查和审理,认定卢先生仍存在家庭暴力风险,基层组织加大了对邓先生的定期走访力度。随后的访问显示,即使在保护令生效期间,邓小平仍继续实施暴力行为。法院对其处以罚款500元,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根据Riku的要求,t民政局为Riku 和他的儿子提供了住所。接到法院的建议后,邓小平宣布接受处罚,并同意与卢先生调解离婚。 【典型含义】 1、家庭暴力中,以自残相威胁构成心理暴力。家庭暴力的本质和核心是控制,它不仅包括殴打、束缚等身体暴力,还包括谩骂、威胁等心理暴力。包括。虽然施暴者并没有通过暗示自残或自残的行为直接对受害人实施身体暴力,但它是一种使受害人担心自己会受到暴力侵害并最终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的暴力行为,例如使受害人屈服并维持亲密关系。在本案中,邓小平通过自残造成恐惧,让卢女士紧张、害怕、不敢反抗,导致唱歌对卢女士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这符合心理暴力的特征。 2、单环节闭环干预机制支撑家庭暴力社会共治。该案例堪称成功构建家庭暴力综合闭环联动机制的典范。该机制由重庆市巴南区委政法委牵头。最初,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妇联组织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各部门密切配合,通过“数字重庆”平台完成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受理、审核、下达、送达、执行情况反馈,快速发现和预防家庭暴力。在法院发布个人保护令之前,公共安全年龄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医院准备证据,基层组织协助调查。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系统会自动向公安、妇联、基层组织、民政等相关部门发出指令。公安部门动态监测事件,社区建立事件信息备忘录并进行走访和安排。妇联提供心理咨询和跟踪观察,民政局提供临时庇护,为暴力受害者建立了从预防、制止到救助的全面保护体系。 3. 从国际标准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要求“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保持应有的警惕,保护她们的权利”。单环节闭环干预机制,借助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有效发挥人身安全保障令的“护身符”和“隔离墙”作用,实现家庭暴力的社会共治,满足国际条约要求。案例六:李诉潘监护案:直接照顾者暴力管教属于家庭暴力【案件基本事实】李(女)、潘(男)原本是已婚人士,离婚后,她2023年3月,潘某用拖鞋打女儿的嘴,导致女儿脸部流血。2024年9月,潘某用皮带打女儿的臀部和大腿,并报了警。经诊断,潘某女儿伤势严重。他的左上腿、左大腿和臀部都有多处瘀伤。接受警方询问时,潘晓某表示,父亲潘某曾对她施暴,她想和母亲住在一起。很快,李意识到女儿情绪低落,晚上睡眠困难,就带她去看心理医生。经到区、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潘晓某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并伴有精神病症状。潘说,他有酗酒的习惯,除了两次报警外,经常体罚女儿。 2024年11月,李女士代表潘晓某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审查,法院确定殴打和 e 先生。潘先生对潘晓的责骂对未成年人造成身心伤害,依法判决潘先生禁止对潘晓实施家庭暴力。潘晓某是一名五人组一所小学的三年级学生。 2024年9月,他因精神问题无法上学,随后休学。目前他正在服用药物并接受心理治疗。 2024年1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潘晓的监护权,称潘晓长期对女儿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精神抑郁。潘声称,打骂女儿是正常管教,不是家庭暴力,女儿的抑郁症与她无关。庭审期间,法院委托家庭调查员和心理咨询师依法对潘晓某进行社会关怀和心理治疗。 【判决结果】法院有效判决认定,潘先生在抚养女儿的过程中,对潘晓先生进行殴打、责骂,致其女儿身体受到伤害。他的精神上也处于恐惧和焦虑的状态ty并被诊断出患有严重抑郁症。该行为的性质超出了父母对子女正常管教的范围,明显未充分履行监护义务,应视为家庭暴力,是法律所禁止的。同时,作为与女儿共同生活多年的当事人,潘先生不仅没有及时关注女儿的情感需求和心理变化,也没有正视女儿的精神疾病,在女儿被确诊为重度抑郁症后也没有积极进行后续治疗,给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附带损害。综上,虽然潘女士的抚养方式明显不当,对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但潘晓先生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律情形。因此,潘晓某被判与母亲李某生活在一起依法。 【典型含义】 1、暴力管教应认定为家庭暴力。父母不能以爱和教育的名义对孩子施加暴力。暴力管教是违法的、有害的,不可避免地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的个人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发展。对未成年儿童的辱骂、频繁殴打,超出了正常养育儿童的合理限度,大大偏离了家庭教育的初衷。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文禁止的。 2. 如果照顾者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实施家庭暴力,则应将其视为确定监护关系的不利因素。父母的暴力行为不仅会造成严重后果损害亲子关系的同时,还会造成身心双重伤害,比如让未成年人感到恐惧、焦虑。长期生活在暴力环境中会增加儿童学习暴力行为模式并成年后成为施暴者的可能性。因此,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与使用暴力管教的未成年人生活在一起,难免会对未成年人的人格正常发展产生影响。因此,这符合变更监护关系的法定情形,必须及时变更监护关系。 3.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联合国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要求在确定监护权和探视权时考虑受害者和儿童的权利和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暴力直接照顾者对未成年人的管教被视为家庭暴力,并被负面评价为确定监护关系时的不利因素。作出本裁定是为了积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修改监护关系,以符合国际条约的要求。案例7:徐某诉离婚案郑某:判决确认了离婚的家庭赔偿和损害赔偿,保护了全职家庭受害妇女的财产权益。 【案件基本事实】徐女士(女)与郑先生(男)于1993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后生育四名子女(案发时均已成年)。结婚后,徐女士在家做家庭主妇,养家糊口,抚养孩子。婚后,郑某多次虐待、殴打徐某。 2019年9月,郑某再次殴打徐某,并将其从监狱中拖走。他家的一楼到三楼。当地一名保安随后赶到逮捕了他并报了警。经医院诊断,徐先生头部受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 2022 2018年5月,徐先生向郑先生提起离婚及夫妻财产均等分割诉讼,并要求郑先生赔偿家务费及离婚损害赔偿金。钟某不接受离婚,也不承认有家庭暴力。 【判决结果】法院有效判决认为,根据体检证明、受伤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对治安人员的讯问笔录,足以证明郑某对许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应准予离婚。徐先生的共同财产分割请求被接受。 ,徐先生收到了他现在住的大房子,两间商铺,并优惠172万元,而郑先生则获得了一套小房子、五间商铺和一笔未偿还的银行贷款。郑先生向徐先生支付了10万元家务费和5万元离婚补偿金。 【下一篇典型】 1、离婚后保护暴力女性免受骚扰,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妥善分割。钟先生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依法应当准予离婚。双方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处住宅和七处企业。徐先生按照评估值平均分配婚姻财产。然而,他们要求平分他们目前居住的豪宅和毗邻的两家企业。其他房产均归郑某所有,郑某必须补偿折扣金额。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重点关注如何实现家庭暴力案件的长治久安。通过合理分配财产来保护暴力妇女。考虑到徐先生提出的两家店不仅拥有稳定的租赁合同,即使离婚后也能保证持续的租金收入,而且也很自然地与其他五家店隔着一条人行道,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购物区。这不仅可以让徐先生在离婚后更容易独立经营生意,也可以防止未来郑先生在邻近商店进行骚扰和暴力威胁。综合上述考虑,法院支持了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的思路是,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不仅要注重对女性受害人当前权益的保护,更要注重对她们未来生活平安的积极考量,体现了司法机关充分运用人道主义考量和司法智慧。迪。 2.认识家政工作的价值,支持家政工作补偿和离婚补偿,为暴力家庭中的妇女提供双重保护。婚后,徐女士按照双方的角色分工,全职承担起抚养四个孩子、操持家务、维持家庭经营的责任。这对于让丈夫放心外出创业、为家庭创富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本案中,妇女对家庭的贡献得到了充分认可,她对整个家庭财产的分割和赔偿的要求也得到了确认。法院的判决也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和受害人情感健康的负面评价,并判决徐女士应获得因离婚造成的损害赔偿。 3. 该裁决充分体现了大会第33号一般建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观点。法院仔细考虑了案件事实和该女子的背景,她是一名全职家庭主妇,支持丈夫外出工作。这确保了处于不平等权力和财富地位的妇女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并在司法层面肯定了家政工作的社会经济价值。案件八:季某、苏某(女)抚养权纠纷案:施暴方一般不适宜直接抚养未成年人。 【案件基本事实】季某(男)与苏某(女)于2022年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女儿季晓某出生。纪先生曾在争执中持刀威胁苏先生,并殴打苏先生头部,致使苏先生头部受伤,软组织瘀伤。当他们还活着的时候,纪先生多次对苏女士进行口头威胁。 2022年6月至12月怀孕期间和产后,苏多次向公安机关和妇联求助,举报纪某的暴力行为和言语威胁。公安机关对纪某发出家庭暴力警告。 2023年4月,双方同意离婚,由丈夫独自抚养女儿至4岁,然后协商监护权。同年6月,苏女士将纪晓某女士交给纪女士保管。六个月后,苏去看望他时,发现纪和照顾他的亲戚都没有能力抚养他。纪晓不能陪伴、照顾,便将纪晓收养。 2024年8月,律师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苏先生侵犯其对志潇的监护权。苏女士帮助了女士。季某去看望女儿,同时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女儿的监护权。他们声称,由于家庭暴力,他们只好把女儿交给季某抚养,这样他们才能尽快离婚。他还提供了微信日志、录音、刑罚等证据,证明季某在同居婚姻过程中多次遭受家庭暴力,且季某工作不稳定、负债累累、无固定住所。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文件、妇联的医疗证明和就业记录,确认季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宣判结果】对于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绑架、藏匿未成年人,另一方申请不予起诉的案件,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家庭章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作出有效判决。为保护人身安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保护或者人身权侵害保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理。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有赌博、吸毒、家庭暴力或者其他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而盗窃、隐匿未成年人,人民法院认定盗窃、隐匿行为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解决。依法采取包括取消监护资格、中止探视、变更监护关系等措施。本案的问题是苏是否应该直接抚养姬和苏的女儿姬晓。根据诉讼中证据证明的事实,苏先生在离婚时虽然违反了子女抚养协议法院下达禁令后,他也没有继续抗拒,保证了季先生的探视权得到落实。经查,纪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苏女士使用威胁性言语,并在苏女士怀孕、哺乳期间实施家庭暴力,不利于其抚养孩子的能力。考虑到孩子的年龄、性别、情感依赖程度、双方的生活状况,特别是季先生的家庭暴力忽视给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法院决定将抚养权由季晓先生改为苏先生。 【典型含义】 1.施虐者一般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人。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当家庭成员经历或未成年子女目睹时,家庭暴力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本案中,记录在案的证据足以证明季先生的行为。宣称。有人实施家庭暴力,而且更加明显,尤其是在苏怀孕和哺乳期间。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防止家庭暴力受害人面临人格权和亲子关系的双重侵犯,法院在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时应将家庭暴力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在审理家庭纠纷时给予负面评价。因此,本案法院判决将季枭的抚养权变更为苏夫人。 2.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发布侵犯人身权禁令的主要目的是迅速制止违法行为,让未成年子女回归正常的生活环境,但这不应该用来普遍判定养育的弊端。尤其是当施暴者侵犯了受害人或者儿童的权利时,对于受害人来说有一定的自救意义。受害者将孩子带离原来的住所。法律体系框架 根据该法通过司法解释确立的保障措施也是防止虐待和扩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必须受到保护。同时,监护人玩忽职守或侵犯被监护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监护裁决中的任何损害。 3. 在国际标准方面,《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建议的总体框架要求“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在确定监护权和探视权时必须考虑受害者和儿童的权利和安全。”保护身心健康已成为普遍共识孩子的成长。这一判决进一步体现了修改监护关系、有效保护儿童身心健康、防止家庭暴力代际传递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有效落实。该法为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人权提供了强有力、有效的司法保护,符合国际标准要求。李依林吉编辑
吃瓜网在线吃瓜 蘑菇吃瓜料每日爆料,精彩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