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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法官为同一人。二审法院:核实后调整 – 新京报

新京报(佐林记者)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11月18日将开庭二审的内蒙古自治区合同纠纷案中,《合议组通知》中列出的一名法官与一审参与质证的法官姓名相同。 11月10日下午,二审法院(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们已收到有关此事的评论,需要确认是否真的是同一人。 “如果是同一个人,肯定会有调整,不会是同一个法官参与。”法院相关人士表示:上诉人赵某10日晚对北京报记者表示,法院已确认两人为同一人,今后将作出调整。赵先生的事件此前已被广泛报道。他曾经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经营一家3000平方米的超市,却亏本200万元关门了。原因是超市员工擅自盗取了超市的商品,而他的搭档曹操猛和商家也将超市的大量商品送人。根据裁决,8名超市员工被判犯有盗窃罪,其中大部分人被停职。受此事件影响,超市经营者面临大额退款问题。赵先生与曹萌萌此前曾签署过《合伙协议》,这也引发了一系列经济纠纷。赵先生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起诉曹萌萌。该案一审于今年8月审结,赵先生败诉。他提出,张姓法官参与了一审司法质证。审计。 2024年3月,法院裁定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裁定书》中还提到,其中一名法官就是前述的张先生。二审即将来临。近日,赵先生仔细阅读了二审法院发来的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发现其中一名法官与参加一审的法官张姓相同。据她了解,他们是同一个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证实,一名张姓法官已被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录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官参加某一司法程序主审案件的,应当规定被告人不参加审判。随后的试验。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法院确认两人为同一人,将会做出调整。编辑:杨海 校对: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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